家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施以 緊急屠宰。 一、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難產、子宮脫、產褥麻痺或急性鼓脹者。 三、運輸緊迫顯呈衰弱者。 四、施以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五、患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非感染性急症者。 前項供緊急屠宰之家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