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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農會就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文件,應妥善保管,對於喪失資格退保者 ,自退保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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