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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所定同等次獎項之頒予,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 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七條所定經評定為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不得連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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