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
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
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