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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 免驗證。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免驗證規定者,或供 加工、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產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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