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應自收到申訴書後,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
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
〔立法理由〕
參酌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性騷擾申
訴案件之調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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