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勞工或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
金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得扣除收入
    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
四、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五、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
工會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四、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
五、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六、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一
    年證明文件。
依第三條第三項申請扶助者,並應檢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依第四條申請扶助者,並應檢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依第三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條之一、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扶助者,免附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
〔立法理由〕
一、基於文字體例一致性,並配合第三條第四項修正,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及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俾利扶助資格審查程序之順利進行。
二、考量本辦法已有明定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逕申請勞動調解或訴訟代理
    酬金扶助之情形,又配合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三條之一規定修正,爰增
    訂第五項,明定依第三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條之一、第四條或第五
    條申請扶助者免附之文件,以配合實務運作。
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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