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74
人,瀏覽人次:
91833530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 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 屬超出容許濃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附件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