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
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
屬超出容許濃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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