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不得大於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焊│鋼│          焊        接        效        率        │
  │接│材├──────┬──────┬──────┬────┤
  │方│種│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
  │式│類│            │            │            │應力    │
  ├─┼─┼──────┼──────┼──────┼────┤
  │對│A │    0.84    │    0.945   │    0.84    │   0.84 │
  │接├─┼──────┼──────┼──────┼────┤
  │焊│B │    0.80    │     0.90   │    0.80    │   0.80 │
  │接│  │            │            │            │        │
  ├─┼─┼──────┼──────┼──────┼────┤
  │填│A │    0.84    │     0.84   │      –    │   0.84 │
  │角├─┼──────┼──────┼──────┼────┤
  │焊│B │    0.80    │     0.80   │      –    │   0.80 │
  │接│  │            │            │            │        │
  ├─┴─┴──────┴──────┴──────┴────┤
  │備註:表中符號 A及 B分別表示:                            │
  │1.符號A:為CNS2947規定之鋼材、CNS 4269規定之鋼材、CNS 4435│
  │  規定之STK 490鋼材、CNS 7141規定之STKR 490鋼材、CNS4437規│
  │  定之18種鋼材、CNS 13812規定之SN 400B、SN 400C、SN 490B、│
  │  SN490C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且具有│
  │  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B:表示符號A以外之鋼材。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
  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值,得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0)。
  一、依CNS 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
      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
  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規定高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25 以下  │      2.5         │
  ├─────────┼─────────┤
  │超過 25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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