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事業機構之年度職業訓練費用支用情形,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填具
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
但國營事業機構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時,如發現檢附之文件不全,或認為必要時,得以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或提示有關證明文件。但國營事業機構申報者,應通知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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