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 三年,期滿後如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內,檢 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 教師資格證書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工作成果資料,向本部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