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前三條規定申請者,得委託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代轉申請;在
  尚未成立按摩業職業工會地區,得委託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團體提出申請。
  按摩執業許可證及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毀損、遺失或滅失時,得依第六
  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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