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
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參與者、參與者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
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
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申請人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
行保存。
〔立法理由〕 參酌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申請人應建
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其對象包括參與者、參與者之實質受益人
及交易有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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