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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法律或本標準規定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不得 以其他名義發給之。違反者,責成理事主席及總經理負責追償,未追償金 額,理事主席及總經理負責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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