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過程中,若遇下列情況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
  一、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所需要之有關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及法律文件或對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詢問事項拒絕提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
      制,致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查核工作時。
  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契約、報告書、證明文件、會計或其他
      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財務狀況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
      務狀況顯著惡化時。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之發生,已經導致或極可能導致不動產投資信託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受益人權益、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有重
      大減損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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