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經營與管理人員除經驗準則另有規定外,其參加課程及考試類別不得相
  互混用或替代。
  以參加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提出申請審定者,如該課程同時符合第四條一
  款已上之項目時,申請人得自行選擇任一款申請審定。但同次課程僅得
  申請單一款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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