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與管理人員除經驗準則另有規定外,其參加課程及考試類別不得相 互混用或替代。 以參加信託業務相關課程提出申請審定者,如該課程同時符合第四條一 款已上之項目時,申請人得自行選擇任一款申請審定。但同次課程僅得 申請單一款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