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經理事業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
易決定、交易執行及推廣或招攬。
前項部門得按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分別設置,並應
指派符合第五十一條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擔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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