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依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內容及其編號順序,迅速
  執行之,並就其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委託事項尚未全部成交前,委託人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證券商撤銷
  或變更未成交部分之委託。但依外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因其他不
  可歸責於證券商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委託人仍應依約辦理交
  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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