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上市、上櫃公司之利益、證券
承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益,而為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
〔立法理由〕
配合投信投顧法第17條之修正,刪除有關以書面方式為之文字。惟自律公
約之適用,除投信事業外,尚包括以出具研究報告為業之投顧事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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