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上市、上櫃公司之利益、證券 承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益,而為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
配合投信投顧法第17條之修正,刪除有關以書面方式為之文字。惟自律公 約之適用,除投信事業外,尚包括以出具研究報告為業之投顧事業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