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員進行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
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就影響該標的投資決策因素加以分析
,作成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其內容如總體經濟分析、產業分析、
個別公司各項財務資料分析、產品及其市場分析、股價變動分析與公司未
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立法理由〕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有關基金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取消書面報告及第58
條有關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準用第17條規定,爰酌修文字。惟會員從事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仍應依相關規定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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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上市、上櫃公司之利益、證券
承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益,而為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
〔立法理由〕 配合投信投顧法第17條之修正,刪除有關以書面方式為之文字。惟自律公
約之適用,除投信事業外,尚包括以出具研究報告為業之投顧事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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