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03736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100531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會會員進行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
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就影響該標的投資決策因素加以分析
,作成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其內容如總體經濟分析、產業分析、
個別公司各項財務資料分析、產品及其市場分析、股價變動分析與公司未
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立法理由〕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有關基金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取消書面報告及第58
條有關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準用第17條規定,爰酌修文字。惟會員從事證券
投資顧問業務,仍應依相關規定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上市、上櫃公司之利益、證券
承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益,而為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
〔立法理由〕
配合投信投顧法第17條之修正,刪除有關以書面方式為之文字。惟自律公
約之適用,除投信事業外,尚包括以出具研究報告為業之投顧事業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