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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內部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內部人員之任何交易,皆應將客戶之利益列為優先之地位。所屬部門主 管如認為其與客戶之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時,應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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