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
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六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
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到期月份契約
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月份契
約之最後結算日。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
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
開始交易。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
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期貨新增盤後交易時段,爰修訂第九條第一項到期月份契約停止
交易及第三項新交割月份契約開始交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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