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1 22號函修正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實施 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4033779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64號函,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7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臺期(交)字第2560 號函公告施行(中華民國88年6月2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 臺財證(七)字第48245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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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1月2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期(交)字第05 1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1 1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7字第900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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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3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期(交)字第016 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7字第11052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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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0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期(交)字第05 42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並自90年10月1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 年 10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7字第163107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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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台期(交)字第037 18號公告發布第10條修正條文自91年7月29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6月4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7字第09100128361號函核定)(中 華民國91年6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期(交)字第029 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7字第09101426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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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12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2000 88700號函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93年1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9 2年11月2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7字第0920147678號函 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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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025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95年3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5年 3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50109659號函辦理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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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500108 9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96年1月15日實施(中華民國95年1 2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501472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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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096000831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條文;並自96年10月8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96年5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7字第0960020731號 函及96年9月26日金管證七字第09600528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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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097001088 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3條條文;並自97年11月2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 046166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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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00300 956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並自101年2月2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0年8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362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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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202001 81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102年2月2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100348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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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監字第 10300011151號公告修正發 布第16條條文;並自103年6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300037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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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088 30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 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4000703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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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0025 91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4 年8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期)字第1040028650號函辦理) (中 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1 6900號函公告發布自104年12月2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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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09 780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5 條至第1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0518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臺灣 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7780號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07 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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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14 360號函修正發布第17條條文,並自108年5月27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5 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0867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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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002019 03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第18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0年 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59839號函辦理)(中華民 國110年11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 1100202007號 函發布實施日期為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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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003 544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自112年12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 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760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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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1 22號函修正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條文,實施 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40337799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64號函,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契約交易時間如下:
一、一般交易時段: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
    時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
    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二、盤後交易時段: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下午三時至次日上午五時。
前項交易時間,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若於本契約開盤前因故宣布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
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若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契約交易
時間內宣布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但必要時,本公司仍
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臺灣證券交易所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
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期貨新增盤後交易時段,爰修訂第八條第一項交易時間之規定,
分別訂定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之開、收盤時間。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三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
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六期,同時各別掛牌交易;各交割月
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到期月份契約
於最後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月份契
約之最後結算日。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或本公司另
有規定者,以其最近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
開始交易。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
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期貨新增盤後交易時段,爰修訂第九條第一項到期月份契約停止
交易及第三項新交割月份契約開始交易之規定。

本契約交易人持有部位,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依本公司公布之每
日結算價計算損益。
前項每日結算價依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及下列規定訂定之:
一、採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二、當日收盤前一分鐘內無成交價時,以收盤時未成交之買、賣報價中,
    申報買價最高者與申報賣價最低者之平均價位為當日結算價。
三、無申報買價時,以申報賣價最低者為當日結算價;無申報賣價時,則
    以申報買價最高者為當日結算價。
四、當遠月份契約無申報買價及申報賣價時,則取前一營業日最近月份契
    約之結算價與該契約之結算價間差價為計算基礎,而當日最近月份契
    約之結算價加此差價之所得價格為該期貨契約當日結算價。
五、前四款皆無法決定當日結算價,或其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決
    定之。
〔立法理由〕
本公司每日僅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進行一次當日結帳作業,並未對盤後
交易另行結帳,且本契約增加盤後交易時段後,本契約每日結算價訂定參
考之成交價及買、賣報價,仍以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為準,不包含盤
後交易時段之交易資訊,爰修訂本條文有關每日結算價訂定之規定。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各百
分之十為限。
〔立法理由〕
合金融期貨新增盤後交易時段,爰修訂第十二條有關漲跌幅之規定,一般
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均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計算漲跌幅
度。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應於受託前按受託買賣之合計數量預先收足交易
保證金,並自成交日起迄交割期限屆至前,按每日結算價逐日計算每一委
託人持有部位之權益,合併計入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
一般交易時段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
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沖銷部位所應繳
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若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期貨商得代
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
持保證金標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
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期貨指定為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修訂本條第二項有
關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之處理及期貨商執行代沖
銷之規定。

期貨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買進或賣出同一方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
,加計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依合約規
模四比一折算後之同一方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
準。
前項限制標準,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該期間本契約加計臺灣
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依合約規模四比一折算後之
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銷量孰高者,自然人以其百分之五、法人以其百分
之十為基準,依下列級距,公告所適用之部位限制標準。但自然人最低部
位限制數為一千個契約,法人為三千個契約:
一、當基準為一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百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二、當基準為二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五百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三、當基準為五千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一千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四、當基準為一萬個契約數以上時,以向下取最接近之二千個契約之整數
    倍為其部位限制數。
期貨自營商之部位限制數為第二項法人部位限制之三倍。
本公司審視所適用之部位限制級距時,若該期間之每日平均交易量或未沖
銷量與前次調整時相較,其增減未逾百分之二‧五時,雖達調整級距,仍
不調整。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生效。部位
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契約已上市之次近月份契約到期後次一營業日一
般交易時段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前項部位限制降低時,交易人於生效日前持有而逾越調降後限制標準之部
位,得持有至契約到期日止,但尚未符合調降後之限制標準前,不得新增
部位。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本契約
之未沖銷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二項限制。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期貨交易人所持有本契約之未沖銷部位限制,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本
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現行部位限制之調整係於收盤後公告並適用之。配合金融期貨增加盤後交
易時段,爰修訂第十六條第五項明定部位限制生效日為公告之次一營業日
一般交易時段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