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客責任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和解、抗辯及訴訟之協助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旅客受有損害而應負
  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時:
  一、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
      和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
      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
      之比例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有到法院應訊或協助覓
      取有關證據及證人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
      ,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
      險金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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