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信業、傳播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
 發生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陳報本會核准,以銷燬或移轉方式處理之
 。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如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備時,應
 限期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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