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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以共構或共站方式設置之基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 對象。 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 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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