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檔案申請閱覽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閱覽檔案應於本院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檔案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
  二、裝訂之檔案不得拆散或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
  四、不得私自影印、抄錄。
  五、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毀檔案之物品。
  六、不得進入檔案作業處所或庫房。
  承辦人或檔案管理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助理人
  員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終止其閱覽行為、告知不得
  申請續閱,並記錄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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