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之主管人員
,經機關於其留職停薪期間調任非主管職務者,辦理回職復薪時,除因服
務機關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制(隸)、裁撤、移撥其他機關或經當
事人書面同意者外,應回復原主管職務。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
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任官等
,分別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
之職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薦任以下主管人員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
員之業務,得比照前項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第二項。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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