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應召開甄審委員
會,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
列。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
附件二),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由
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各主管機關因情形特殊,未設甄審委員會者,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
,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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