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及格人員之調任,應受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考 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 限制行之。」將原條文中之「各等級特種」等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