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考試及格人員之調任,應受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之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考
    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
    限制行之。」將原條文中之「各等級特種」等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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