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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經決定派送進修及考察人員離職期間,除由原機關給予原薪外,其所需 旅費或用費,在國內者由原送機關酌給,在國外者由原送機關會同銓敘 部另編預算呈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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