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決定派送進修及考察人員離職期間,除由原機關給予原薪外,其所需
  旅費或用費,在國內者由原送機關酌給,在國外者由原送機關會同銓敘
  部另編預算呈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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