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及第
八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一次發還公務人員或其遺族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
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按年複利
計算至離職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
四條第六項規定之公務人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
基金費用本息者,仍照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計算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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