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二、殘廢、死亡慰問金: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於核定時,應同時函請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撥付;地方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直轄市
      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依預
      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部分,由各基金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及特種基金機關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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