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問金之經費,依下列方式支應:
一、受傷慰問金: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二、殘廢、死亡慰問金:中央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於核定時,應同時函請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撥付;地方各機關及所屬學校部分,由直轄市
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依預
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部分,由各基金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中央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及特種基金機關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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