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審計會議議案應具備下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宜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 。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 ;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室覆核意見,應列在原 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序言「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