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提出審計會議議案應具備下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宜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
    。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
    ;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室覆核意見,應列在原
    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文直式橫書,序言「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至第三款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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