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會議議程資料除臨時會議或依前條規定,得於會場分送者外,至遲應 於開會前一日,以無紙化方式傳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以下簡稱出列席人 員),會前不得對外公開。 應秘密之議案,編列秘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會後收回。除絕對 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出列席人員認該資料有參閱必要而需保留時, 經提案機關同意後,應簽收妥慎保管,並依規定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