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政會議議程資料除臨時會議或依前條規定,得於會場分送者外,至遲應
於開會前一日,以無紙化方式傳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以下簡稱出列席人
員),會前不得對外公開。
應秘密之議案,編列秘密議程,議案資料於會場分送,會後收回。除絕對
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出列席人員認該資料有參閱必要而需保留時,
經提案機關同意後,應簽收妥慎保管,並依規定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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