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資訊休閒業者應拒絕下列人員進入或滯留營業場所:
一、未滿十五歲之人。
二、滿十五歲未滿十八歲之在學學生於非例假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其
    就讀夜間學校者為下午六時至夜間十時。
三、未滿十八歲之人於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次日為例假日者,為夜間十
    一時至翌日八時。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如有父、母、監護人陪同或學校出具證明者,
除前項第三款時段外,得進入或滯留營業場所。
第一項情形難以識別年齡者,資訊休閒業者應請其出示年齡證明文件,無
文件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或滯留。
第一項所稱例假日,指週六、週日、寒假、暑假及國定假日。
資訊休閒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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