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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補助案件應由動保處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查之: 一、申請者之執行能力。 二、計畫之創意、特色。 三、計畫之可行性。 四、計畫之預期效益。 五、對臺北市動物保護之貢獻程度。 六、補助款與計畫內容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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