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助案件應由動保處就下列事項綜合審查之:
一、申請者之執行能力。
二、計畫之創意、特色。
三、計畫之可行性。
四、計畫之預期效益。
五、對臺北市動物保護之貢獻程度。
六、補助款與計畫內容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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