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對應行參加之集會或與職務有關之會議無故缺席者,第一次予以 勸告,第二次通知改正,第三次申誡,第四次起每次予記過處分;未經 請假而遲到、早退者,自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 前項情形,由主辦單位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