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出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對應行參加之集會或與職務有關之會議無故缺席者,第一次予以
  勸告,第二次通知改正,第三次申誡,第四次起每次予記過處分;未經
  請假而遲到、早退者,自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
  前項情形,由主辦單位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