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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併入前項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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