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併入前項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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