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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學生轉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證明。 二、各校應立即登錄學生異動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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