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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得 暫停開放,並應函報教育局備查。 前項情形,學校應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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