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審查結果由教育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其核
准補助交通費者,由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轉發申請人。
前項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幼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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