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結果由教育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其核 准補助交通費者,由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轉發申請人。 前項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幼兒、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