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興建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必須使用他人衛生排水設備方能排洩廢污水者,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後辦理,但應先通知原所有人或管理人,並應按主管機關核定其受益之
  程度,依時價分擔其設備、設置及維護費用。
  如因而造成損失,應由使用人補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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