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同一評鑑項目之成績經連續二期評鑑結果均低於前期平均分數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扣減該聯營公車業者路線積分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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