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防護組組織暨管理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及消防安全管理員,應切實負責維護各該場所消防安全,如
  未盡職責致使各該場所發生災害者,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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