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副主任。 八、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