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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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
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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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科:掌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規劃修訂,綜合發展
計畫規劃及全市性各都市問題之研究分析等事項。
二、都市設計科:掌理地區計畫、景觀計畫等之擬訂暨都市設計及審查
事項。
三、測量科:掌理都市計畫地形圖之測量及修測,都市計畫椿之定期查
對、檢測及補正、道路標高之測量、規劃,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及發
展較緩地區之勘劃,測量圖書等資料之保管,儀器、工具之管理、
維護及測量資料之計算與輸入(出)電腦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科:掌理都市更新範圍之調查、分析、研擬中長程計畫及
法令規章、更新詳細計畫之擬定;土地及建物之取得與處理、土地
利用、公共設施、建築物重建配置規劃設計、施工、原住戶之安置
、地區維護計畫等,地上物之查估、財務方案之研擬、辦理更新計
畫之宣導、說明、意願訪問法定程序,以及執行之協調、聯繫事項
。
五、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產保管
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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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
書、正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分析師、設計師、
科員、工程員、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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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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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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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規劃測量隊、工務所,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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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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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專門委員。
六、科長。
七、主任、副主任。
八、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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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計畫之執行,其財務計畫、預算編擬、建築物拆遷、補償,各
項公共設施之設置、施工,住戶安置與分配等事項,由本處主辦,並協
調各有關機關共同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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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
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
定之,報請工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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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8Ⅰ
臺北市政府公報八十年冬字五十期 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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