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廠商依投資契約設置之街道家具,其所有權於設計、設置、營運及管 理期間歸投資廠商所有。但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 擔。 投資廠商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轉讓、出 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