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促進民間參與街道家具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投資廠商依投資契約設置之街道家具,其所有權於設計、設置、營運及管
理期間歸投資廠商所有。但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
擔。
投資廠商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轉讓、出
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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