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專業團體受理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圖說審查之申請,應於收件之次日起
  十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查完畢,並函轉都發局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前項審查結果不合格者,專業團體應詳細列舉不合規定事項,一次通知
  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改正申請復審;屆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格者,由專
  業團體函轉都發局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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