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兼營營建混合物收容者,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向臺北市政 府環保局申請核准,且營建混合物之日處理量不得超過餘土之日處理量。 業者間不得相互收受餘土或營建混合物。 業者應僅許可裝置具追蹤流向功能設備之車輛,載運餘土或營建混合物進 出土資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