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市租佃會收受區租佃會調解不成立案件,應將調處事項於開會調處十日
  前,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前項調處,必要時得邀請當地地方法院派員列席指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