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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市租佃會收受區租佃會調解不成立案件,應將調處事項於開會調處十日 前,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前項調處,必要時得邀請當地地方法院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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